1. 出租方:獲交通局頒發(fā)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(yè)。
2. 承租方: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,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組織。
3. 擔保人: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雙方簽定的合同時,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。
4. 租賃車輛: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,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,包括附屬設施、部件和牌證,大巴租賃。
5. 租金: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其功能,按照合同規(guī)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。租金單位為元/月、元/天、元/小時。
6. 超時費:超過合同規(guī)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,以合同規(guī)定租金標準,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。
7. 超程費:超出合同規(guī)定的行駛里程部分,按元/公里記收費用。
8. 保證金: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,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。